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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pan class="bjh-p">奖励条件必须同时符合三个条件</span></p><p><span class="bjh-p">记者了解到,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以个人为单位,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span></p><p><span class="bjh-p">一、本省城镇居民且未在外省(市、区)享受过同类奖励的人员。本省城镇居民指以下任何一种:1.本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的职工;2.具有本省户籍的其他城镇居民;3.户口迁出本省但仍在本省领取退休金(养老金)的职工。</span></p><p><span class="bjh-p">二、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政策生育且为独生子女父母的。</span></p><p><span class="bjh-p">三、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span></p><p><span class="bjh-p">对2016年1月1日后生育1个子女的夫妻不纳入奖励范围。国有参股企业、国有股权退出企业、关闭破产企业、因国有企业改制而与企业脱离关系</span></p><p><span class="bjh-p">奖励标准每人每年1200元</span></p><p><span class="bjh-p">从2016年1月1日起,符合奖励条件的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以个人为单位,按照每人每月100元发给奖励金,直至亡故。奖励金建立动态调整机制。</span></p><p><span class="bjh-p">符合条件领取奖励金的,从开始领取直至亡故,不足5000元的补足5000元。</span></p><p><span class="bjh-p">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的,从2016年1月1日开始享受奖励。2015年12月31日前已亡故的,不补发奖励金。</span></p><p><span class="bjh-p">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不纳入收入统计范畴,不影响符合条件的城镇独生子女家庭依法应享受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等其他依法应当享受的奖励扶助待遇。</span></p><p><span class="bjh-p">佛山提高奖励标准:每人每月200元!</span></p><p><br/></p><p><span class="bjh-p">佛山市正式出台《佛山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奖励标准增加了!达到退休年龄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每月可领!受惠群众共约18万人,财政投入约4.2亿元。</span></p><p><span class="bjh-p">明确奖励对象</span></p><p><span class="bjh-p">1、《奖励办法》第二条明确规定,2015年12月31日(含31日)以前符合政策生育(含依法收养)子女,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市户籍城镇居民,从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起可以申领奖励金:</span></p><p><span class="bjh-p">① 终身只生育了1个子女的夫妻;</span></p><p><span class="bjh-p">② 终身没有生育只依法收养了1个子女的夫妻;</span></p><p><span class="bjh-p">③ 独生子女(无论其是否已生育)死亡后,再生育1个子女或者只依法收养1个子女的夫妻。</span></p><p><span class="bjh-p">2、《奖励办法》第三条还规定了可以参照第二条申领奖励金的4种情形:</span></p><p><span class="bjh-p">① 符合第二条条件,婚姻状况发生变动后没有再生育的一方;</span></p><p><span class="bjh-p">② 再婚前没有生育子女,再婚后只生育1个子女的一方(是否收养子女不影响本项执行);</span></p><p><span class="bjh-p">③ 终身没有生育(或收养)子女,再婚后只与1个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一方;</span></p><p><span class="bjh-p">④ 符合政策曾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含不够间隔期生育)并同时存活,现只存活唯一子女且其他子女均在生育子女前死亡的夫妻。</span></p><p><span class="bjh-p">奖励金计发时间</span></p><p><span class="bjh-p">1、《奖励办法》实施后到龄的人员,奖励金自到龄的当月开始计发。</span></p><p><span class="bjh-p">2、在1980年2月2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原来的奖励政策已经或应当享受退休金加发5%(含按工资100%发给)或一次性奖励的人员,奖励金自2018年7月1日开始计发。</span></p><p><span class="bjh-p">3、到龄后从市外迁入的人员,奖励金自迁入当月开始计发。申请人在迁出地属按月奖励的,自迁出地终止待遇的次月开始计发。</span></p><p><span class="bjh-p">原来已经正在领取每月150元奖励的独生子女父母,在新《奖励办法》实施后不需要重新办理申请手续,新的奖励标准从2018年7月1日开始执行。</span></p><p><span class="bjh-p">新增对象的奖励申请由村(居)委会初审后报镇(街道)卫生计生部门审核确认。相关申请手续及其他事宜请按佛山市户籍所在地卫生计生部门的指引办理。</span></p><p><span class="bjh-br"></span><span class="bjh-p">生活报</span></p><p><br/></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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