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不动产登记办法》

海贝   2017年4月07日 浏览量:3238

(原标题:下月起 10种不动产权利须进行统一登记)

近日,《辽宁省不动产登记办法》经省政府第1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自今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下月起,房屋所有权等10种不动产权利将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包括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本办法实施前,依法核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和制作的不动产登记簿继续有效。

焦点1 哪些不动产权利应统一登记?

《办法》规定,下列10种不动产权利需办理统一登记:

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跨县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

焦点2 如何进行不动产登记?

《办法》规定,不动产登记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依法申请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土资源部的规定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复制或者篡改不动产登记簿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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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7年4月07日
关键字:辽宁 不动产 登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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