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岗区出台促进产业发展“15条”助推产业转型发展

海贝   2019年3月22日 浏览量:2816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有关部署,进一步深化总部经济核心战略,优化城区营商环境,加快构建具有西岗特色的现代产业体系,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措施。
本措施适用于注册登记、税务、统计关系在西岗区,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经区政府认定的符合西岗区产业扶持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以及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个体工商户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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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新设立(增资)的总部型企业,实缴注册资金(增资)1000万元以上的,经认定后按照注册资金(增资)的1%给予开办经费支持,最高100万元。外资总部型企业实缴注册外资(增资)金额按同期汇率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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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新设立的总部型企业,新建或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下同),按照1000元/平方米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标准房租的50%给予补贴,补贴期限5年,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新入驻特色楼宇和创新创业平台的企业,按照西委办发〔2016〕18号和西委办发〔2016〕19号文件执行。
获得以上办公用房补贴的,五年内不得出售、转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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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经认定的总部型企业,按照其对西岗区当年新增经济贡献量的10%给予补贴,最高300万元。现有总部型企业升级为更大区域总部的,按照其当年新增经济贡献量的30%给予补贴,最高500万元。此条款与第二条不可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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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对认定的商会、行业协会等第三方招商机构,每引进1家总部型企业,根据引进企业经济贡献情况给予招商联络单位最高50万元工作经费支持。
引进大连市域外投资主体且项目投资总额1000万元以上的,按照项目当年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给予支持,每个项目最高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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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新建和整体更新改造的商务楼宇,两年内出售、出租面积达到70%以上、且楼宇内在西岗区纳税的企业占楼宇总入驻企业数量比例达到80%以上的,经认定后按照投资额的20%给予投资单位补贴,最高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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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对经营管理状况好、经济贡献突出的商务楼宇,经认定后按照整个楼宇对西岗区当年新增经济贡献量的5%给予经营管理单位工作经费补贴,最高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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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新建投资500万元(含)以上的文化创意、健康服务、创业平台等产业项目,经认定后按照项目投资总额的1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重点文化创意产业园、跨境电商产业园、专业特色街(区)因环境改造、公共服务项目和信息化建设等增加投资2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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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对新达到规模以上的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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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9年3月22日
关键字:西岗区 产业发展 1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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